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補-118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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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吳秀鶯 陳永昌 陳艷紅 被 告 張秋冬 林秋蓮 王榮瑞 張宇杉 古阿桃 王連瑩 林俊耀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 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所涉優先承購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350萬元(見本院112年度營司簡調字第560號卷第19至25 頁),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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