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V-113-補-1187-20241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7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一、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 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胡俊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 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下稱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2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