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DV-113-補-1192-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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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2號 原 告 ABC-1(姓名、住居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BC-3(姓名、住居所詳卷) ABC-2(姓名、住居所詳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瑞昌 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安慶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ABC- 1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原告ABC-2 100萬元、原告ABC-3 100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是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0萬元(計算式:240萬元+100萬元+100萬 元=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