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補-119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柳博硯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劉水苔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7,223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地號 面積 (m2) 土地現值 (元/m2) 原告 權利範圍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南市○○區○○段 0000號土地 3,053 1,100 242/375 3,053×1,100×242/375=2,167,22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