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DV-113-補-1197-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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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起孝 訴訟代理人 黃朝貴律師 被 告 許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11,508元【訴 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25,000元/平方公尺×8,844.16平方公 尺=221,211,508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35,836元。訴 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71,6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825,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