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V-113-補-1198-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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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8號 原 告 全家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彧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信地產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64,3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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