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V-113-補-1200-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成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琨樺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葉柏辰律師 被 告 琮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97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