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V-113-補-1202-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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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楊東桂 陳慶祥 辜舒嫀 林建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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