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V-113-補-1207-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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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陳立仁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成武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請列計算表:土地最新公告現值(元)×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比例,加上建物課稅現值(元)×原告權利範圍比 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並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