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V-113-補-1209-20241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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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鄭江和 訴訟代理人 鄭幸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憲其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同法第77條之14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應將占用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鐵皮棚架、鐵捲門、排糞污水管及化糞池等物(面積暫定為1.09平方公尺,實際占用面積以實測為准,本院卷第15頁、第215頁)予以移除,回填合格污染土方至原土地高度並以水泥抹平地面,將土地回復原狀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6761元(暫予計算之,實際金額待測量後再補正,本院卷第15頁、第41頁),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5日起迄至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052元(暫予計算之,實際金額待測量後再補正,本院卷第15頁、第41頁),並自113年3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4552元及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原告請求被告楊憲其應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全國版報頭邊以各報規定最小單位版面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澄清事實聲明啟事至少一日,並將該登載澄清事實聲明啟事之當日報紙送交各乙份予原告。㈤被告楊憲其應於原告所有之系爭土地旁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號西側鄰永康街門口或外牆、臺南市○○區○○街0號建物南側1樓外牆各處明顯適當位置各懸掛黃布條登載如起訴狀附件二所示之澄清事實聲明啟事至少一星期,並將各登載澄清事實聲明啟事之布條照片逐日拍照沖洗彙整送交乙份予原告。㈥被告楊憲其應將至少A4大小紙張至少16號字登載如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澄清事實聲明啟事以雙掛號郵寄給如起訴狀附件三郵寄名單所示之相關人員,並將作為送達證明之郵寄清冊及雙掛號回執彙整裝訂送交乙份予原告。㈦被告楊憲其應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首揭說明,上開核定訴之聲明如下: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 即應以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之價值為斷,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萬7767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8萬0520元1.09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㈡請求被告給付36萬6761元,及自113年3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孳息,暨自113年3月5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2月2日止,按月給付2052元其不當得利及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孳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9萬8758元【計算式:[36萬6761元+(36萬6761元(272/365)0.05)]+2052元(8+28/30),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㈢請求被告給付無法營業之損害11萬4552元,並加計自113年3月6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之孳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1萬8820元【計算式:11萬4552元+(11萬4552元(272/365)0.05),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㈣㈤㈥請求被告以刊登報紙、懸掛布條、郵寄等澄清方式,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9000元(計算式:3000元3項聲明);聲明㈦請求被告給付名譽權損害之賠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 四、從而,本件聲明㈠㈡㈢㈦訴訟標的價額共計72萬5345元(計算式 :8萬7767元+39萬8758元+11萬8820元+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另聲明㈣㈤㈥應徵裁判費9000元,本件裁判費共計1萬6930元(計算式:7930元+9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7490元,尚須補繳9440元(計算式:1萬6930元-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