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V-113-補-1211-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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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秀空間設計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琪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被 告 明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昕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4,929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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