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補-1212-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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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黃冠禎 黃于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聰哲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71,600元【 計算式:1,085,800元+1,0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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