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3-補-1213-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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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 法定代理人 姜懿修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2 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被 告 和也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簡健傑 被 告 集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洲賓 被 告 岳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娟 被 告 嵐田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15,72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56,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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