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補-1214-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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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陳葉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盈力、王得軒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