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補-1218-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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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阮馨嬅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峻影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2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