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DV-113-補-1224-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陳佳田 被 告 李春 李秉桓 李和成 李榮豐 李元友 李誌明 李其殷 李明澤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邵琳然 被 告 李蔡含笑 訴訟代理人 李國明 被 告 呂敦誠 訴訟代理人 呂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60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土地 113年1月公告現值 / 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寮段166地號土地 1,800元 1,115 75分之11 294,36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