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3-補-1225-20241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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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涂家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 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 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 第26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依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應 徵收再審裁判費2,6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 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