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V-113-補-1225-20250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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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 聲請人即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涂家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 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再審被告涂家寶」之記載,應更正為「 再審被告涂家賓」;關於「17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萬元 」;關於「再審裁判費2,65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裁判 費1,830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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