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V-113-補-1226-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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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6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再審被告 游鎧陽 蔡芳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1月1 3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且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再 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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