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V-113-補-1227-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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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嚴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90,511元【計算式:(本金)893,584元+(起訴前 之利息)96,927元=990,5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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