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V-113-補-1231-20241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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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林子誩 林威箖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曹羽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宥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0元【計算式:8,000,000元+1,000,000元=9,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