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補-1231-20241225-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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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 抗 告 人 林子誩 林威箖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曹羽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宥葳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 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