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3-補-1233-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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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吳鉄城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博文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446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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