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V-113-補-1234-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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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告 洪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詩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0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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