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DV-113-補-1236-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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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呂子司 被 告 柯夙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 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3,400元【計算式:23,900元/ 平方公尺(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土地面積6平 方公尺=143,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裁判費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