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清算合夥財產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3-補-1237-20241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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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何定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倖如間請求協同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 清算兩造合資購買不動產之類似合夥事業之財產。本件訴訟原告 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 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