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V-113-補-1239-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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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夏郁萱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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