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V-113-補-1241-202412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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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呂紫盈 被 告 楊易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6,438元【計算式:10 0萬元+訴訟繫屬前已發生(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訴訟繫屬前 1日即113年12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萬6, 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