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V-113-補-1243-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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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林益正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昱宸、鄒德偉、劉依涵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08,450元(原告起訴被告給付人民幣、美金,各依民國113年 12月11日起訴日之臺灣銀行收盤現金賣出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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