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DV-113-補-1246-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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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蔡慶勇 被 告 魏芳惠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魏錦好 住○○縣○○鄉○○村○路○00號 魏千富 魏英宇 住○○縣○○市○○街000巷00號 魏傳 芳 住○○市○○區○○00號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而現行不動產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訴訟標的之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 所示之土地、建物及其增建未登記部分(下合稱系爭房地)變價分割,由兩造分取價金。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日起訴(見司調字卷第13頁之收狀戳),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系爭房地所鄰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下稱甲房屋),為2層透天房屋,屋齡50年,前於113年10月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3萬8333元【計算式:322萬元÷(25.41坪×3.30579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卷附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土地建物買賣資料可佐(本院卷第15至17頁),則甲房屋登錄交易價格應能反映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格。系爭房地總面積為100.61平方公尺,依上開登錄交易價格計算,可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價應為385萬6683元(計算式:3萬8333元×100.61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為1/6,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萬2781元(計算式:385萬6683元×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系爭房地 編號 名稱 地號/建號 總面積(平方公尺) 原告之權利範圍 1 土地 ○○市○○區○○段000地號 100.61 1/6 2 建物 ○○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 層數:002層 層次:2層 建築完成日期:民國64年4月20日 總面積:78.72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