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補-1248-20241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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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嚴丁旺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啟銘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 8,728元【計算式:(138.14平方公尺×20,400元+319,400元)×1 /2=1,568,7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