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出資額股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DV-113-補-1251-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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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智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華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龔惠娟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