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DV-113-補-1254-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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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汪千琇 被 告 蔡禮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0,000 元(訴之聲明第1項房地之買賣價金為6,800,000元,訴之聲明第 2項之金額為810,000元,合計共7,6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7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