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補-1256-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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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鄭金勝 被 告 李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不動產設定之第一、第二順 位抵押權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2萬元、300萬元,合計552 萬元作為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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