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DV-113-補-1258-20241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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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謝佩紜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友聯休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年籍資料待 查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