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V-113-補-1263-20241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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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張富耀 上列原告對被告徐昱仁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