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V-113-補-1265-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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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王英哲 王嘉慶 王依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3人係分別對被告於同一訴訟 程序起訴,並為個別之請求,係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準此,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萬9,500元(計算式:105 萬元+105萬元+104萬9,500元=314萬9,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萬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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