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13-補-1266-20241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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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薛嘉泰 被 告 楊侑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侯雅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