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V-113-補-1266-2025032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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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薛嘉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侑霖、侯雅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前就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113年度補字第12 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4年2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本人,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5至129頁),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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