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DV-113-補-1267-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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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謝承軒 被 告 蔡虹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實價登錄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44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