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V-113-補-1270-202501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翁尚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頂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原告係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共有 人全體之利益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其因上開聲明可得之利益, 應以共有物之全部價額計。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圍籬(占用面積約33 平方公尺,以經法院實際測量為準)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及 共有人全體,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 積之價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 80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13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6,600元×33平方公尺=217,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