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補-1271-202412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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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周益民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是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