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NDV-113-補-1274-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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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王劉玉梅 林劉玉蘭 劉玉喬 劉玉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律師 追加 原告 劉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7,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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