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NDV-113-補-1275-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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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陳平元 被 告 李惠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