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補-1276-20241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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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詹勳利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崢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盈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1.被告崢翔有限 公司(下稱崢翔公司)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 附圖所示A建物拆除(面積約132.4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將 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2.被告崢翔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771,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 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6,184元。3.被告陳盈全應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建物拆除(面積約68.26平 方公尺,以實測為準),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4.被告陳盈 全應給付原告1,38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3,026元。而系爭土地113年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700元,原告主張系爭土地200.69平方公 尺遭被告占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03,483元(計算 式:200.69×15,700+2,771,050+1,381,600=7,303,48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3,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