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NDV-113-補-1277-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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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林清風 林清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律師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未繳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575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面積549㎡公告土地現值21,400元/㎡原告權利範圍 (1/16+1/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