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補-1279-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顏光斌 被 告 松柏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 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召開之松柏 園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無效。依前揭說明,本件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就系爭會議所得利益之客觀價值尚屬不明確,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