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NDV-113-補-1282-20250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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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2號 再審原告 洪靖傑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 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 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 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 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意旨參照)。上列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洪春生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