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DV-113-補-1285-202412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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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黃昭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蔡來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 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 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30,696 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