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NDV-113-補-1287-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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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曾瑞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活泉危老重建協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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